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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宣誓已成法 政治現實必須確認
總結過往經驗 完善執行機制至關重要

  緊接剛剛施行的《港區國安法》第六條《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務員事務局於2020年7月8日向立法會提交了一份《就公務員宣誓建議的研究進展及公務員政治中立》的討論文件【編註:立法會文件可於立法會網站下載】。

  文件指因應去年反逃犯條例修例風波仍熾烈之時的立法會11月4日會議上通過動議,促請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發佈行政命令,要求所有公務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文件為此公佈了要求由今年七月一日或之後入職及現職公務員,均須簽署聲明或宣誓(下稱「宣誓」)。

  文件亦闡釋此舉為真切地體現公務員在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守則》)下的一貫責任,使之更明確地意識到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責任和要求。文件建議「宣誓」的內容包括:(1) 擁護基本法及其對公務員所訂明在政制上的角色及要求;(2) 恪守《守則》的規定及要求。

  由此看,要求公務員「宣誓」已成了法律上的要求,爭辯應不應該、同不同意、反不反對已沒有意義,這是全體公務員必須認清的政治現實。其實,即使過往並無「宣誓」的要求,若以為公務員擁有任意違反《基本法》及《守則》的自由,這只是一廂情願的誤會,只因公務員事務局及部門管理層「寬宏大量」、不作為而已。

  因應越來越多的公務員觸碰了中央的底線,甚至有可能違犯了《港區國安法》明文要防范、制止和惩治的某些罪行【編註:指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4宗罪】,收緊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第一百零四條毋須公務員宣誓的規定,就不足為奇了。

  有會員及公務員同事擔心會否誤觸《守則》、《港區國安法》等規定;本會認為這種情況可能存在,確值得當局關注。本會相信,真正有意干犯《港區國安法》指明的四宗罪,刻意違反「公務員政治中立原則」的公務員應非多數,大多可能只是平時牢騷多多,對特區政府及內地諸多不滿而已。有些公務員或可能發展為干犯《港區國安法》,但也可能在認清《基本法》及《守則》的規定及理據後,懂得分清界線。

  事實上,自1999年《公務員良好行為指南》、2009年《守則》公佈後,相關的宣傳、培訓其實少之又少,不少公務員竟不知道它們的存在,或雖然知道,但對其內容卻不清不楚。就以「公務員政治中立」這項重要原則來說,各級公務員,甚至管理層對其要旨理解都各自演繹、百花齊放,產生不少誤解及曲解。如何執正、遵從?如何避免紀律鬆弛,走走過場?若要全部怪罪員工,本會認為並不公道!

  為此,本會誠盼當局總結過往的經驗,完善「宣誓」後管職雙方的執行機制【編註:請參閱本期《避免捕風捉影及走過場,三項補救必不可少》一文】,達到張弛有道、避走兩個極端的效果,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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